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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缴费五年,拒赔理由,据核查保前有住院记录,轻微症状,顷象本病。(未如实告知),现口头说可以协议退回保费,请问,新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辨条款是否有效,提起诉讼胜算如何,谢谢。

其他 2017-01-03 09: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你好,你的事情我已经很清楚了的,这种事情也是很多的,我每年都碰到的,建议面谈咨询,这种官司大的问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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