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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说社保争议属于向社保机构缴纳,如果有证据证明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因此二审时提交了向社保局问询社保能否补缴的录像,录像中社保机构人员明确表示只有养老和失业能够补缴,其他的(工伤、医疗,生育)不能补缴。二审法院认为录像证据有效,但却错误的认定为社保都可以补缴,没有支持我因社保机构其他三险不能补缴的损失赔偿。我可以申请再审吗?理由是什么?多谢了。

仲裁 2017-01-03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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