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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05年9月开始在本地一家连锁超市工作,至07年10月公司未主动与我签订劳务合同也未以任何形式给我交纳任何养老,社会,医疗等保险金。至07年10月底国家新的劳动法实行在即,公司才强迫性的(以不签就解雇等手段)与所有员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我也签了,并开始交养老和医疗保险,至08年2月6日,我提出辞职,双方协商后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未给我任何经济补偿,我主动提出辞职估计也没有吧?但是我有没有权利就我05年9月至07年10月这段时间内的保险金提出追回请求?该怎么提出?恳盼回答,万分感谢!

仲裁 2008-05-23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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