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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处公有住房,我们离婚了,我没有房子住,我可以和他共有这处房子吗?他有权力往外撵我吗?房名是他父亲的,已去世,

其他 2017-01-03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产房无权承租的,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租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 您好,公产房在买断前个人不享有产权,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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