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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三年九月十八,我车因为刹车出现故障,停放在路右侧停放,并从车右侧卸货,后有三角架,车上双闪灯开启,大约二十分钟后,有两人开一辆三轮车在我,左开过,有七八十米后侧翻,车上座一女同志,我听有人哭喊救命,我在车下调整刹车,赶快从车底爬出,和另外两个过路人将受伤的人扶起,并将伤上面包车,随即我报了警,交警赶到现场勘察记录,将我车扣,2013年十月二十四月出具一份事故认定书,我看了不是现厂照片,是在停车厂照的,我不服,为和不用出警现厂照片,交通民警说,他说了算,严格的讲这都不算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他说事故认定书叫我把字签了再放车,我不把字签了说八年都没用??

其他 2017-01-03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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