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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人于2015年12月24日开始至2016年12月13日,从入职公司担任公司的招商经理。公司一直未给本人签劳动合同,也未完社保,2016年12月10日是下午18:00左右,公司部门负责人约本人洽谈解约之事,12月13日以短信告知申请人不必要上班,对于工资的结算及提成也未给出明确回复,未有解雇经济补偿金和待通知金,只说按正常工资结算。本人本着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谅解和感恩之情,曾多次与公司营销副总沟通协商,申请人认为不合理。所以想咨询一下如果走劳动仲裁,我可以申请哪些补偿,谢谢

其他 2017-01-04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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