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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购房时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赠送.2012年一2017年共计五个釆暖季的暖气使用费,直接交付热力公司,不做现金返还。2016年暖气开通时,我家未送暖,找到热力公司被告知,(物业与开发商是一家),物业没给你交暖气费,理由是你家未住人。2012年交房后,我们一至在此居住,物业为什么说谎?因为物业报复我,入住四年耒,我多次向物业提出维修问提,不管大小雨,地下室墙面线盒漏水,我家地下室漏水,地下室儲水池不向外排水反而向上冒水。不是水泵坏了,就是沒有装水泵,几年来得不到解决,所以2017年沒预交物业费,目底是为了使物业公司尽快解决问题,得到维修。沒想到物业公司进行报复,不交暖气使用费,至使我家现在用空调取暖。请问律师先生,赠送的暖气使用费中途毀约合法吗?我改怎样维护我的权利?谢谢律师先生。

其他 2017-01-05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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