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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间民办学校工作了10年,已签了无固定劳动合同,现在学校由民办转为公办,教育局下了解除我们这些45岁以上的老师的决定,请问,教育局可以解除我们吗?要是我们都不签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吗?要是补偿,可以是双倍赔偿吗?

仲裁 2011-05-22 1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能随便解除。
  • 你好!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建议你们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不能随便解除。协商,不行就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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