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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通讯行业,上班时间是上二休一,上班时间是早上八点半到晚上7点,没有节假日,而且每天加班,加班视领导心情,早一点就八点半左右,晚一点就九十点钟,而且有的时候还停休,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公司的理由是你没有完成任务就应该加班,我想请问一下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呢

行政诉讼 2017-01-08 08: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进行投诉和仲裁
    【追问】按照国家劳动法,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一个月就差不多是一百六七个小时,像我们这种,从早上八点半营业到晚上7钟,虽然说是上二休一,但是一个月至少都是二百多个小时,这个,多出来的劳动时间公司从来也没有补贴或者是加班费,我在这个公司干8年了,我想辞职,但是对于我这几年多出来的工作时间能否找公司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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