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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李某和银行有关人员联手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先将千余平米的地上地下各一层公建房屋,过户到自已的名下取得产权证。后又以该房屋作抵押,由银行找评估公司作出高评估,评估价是该房屋当时实际买卖价350万元的近两倍680万元。根据评估价银行按可贷款额度的上线百分之六十进行放贷,放贷额超过实际购房款。李某用贷款取得的钱支付给卖房人。李某贷款后只在笫一个月向银行还款四万元至今再没有向银行偿正还本息。于是2010年10月该房屋被法院査封扺押。该房屋贷款期限是今年10月到期,现市场价格已过千万,李某就等着法院拍卖还贷后拿钱。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拍卖所得应如何处理?

银行 2011-05-22 1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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