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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中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如何解释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是指家人吗?如不是家人那共同居住的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需要再签合同吗,如不再签房屋出了问题谁负责,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房屋出了问题由已死之人的家人负责?还是此时原合同可随时终止?(敬请逐条详尽回答,不懂莫入)

其他 2011-05-27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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