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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律师您:就是说我们公司从2016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从每个员工的餐补里每个月扣除两百块,然后到第二年的3月份按年终奖给予发放。那如果说我们这个月1月份中旬走,不做了,能拿到这个钱吗?本来去年1月份是说要加工资的,,可是都没有,去年就从餐补400元中分成了两个部分,200加到了基本工资中,另外200就当年终奖发放!就是不想我们走,否则就拿不到钱!怎么办?这是我们自己从工资里扣的啊?

离婚 2017-01-10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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