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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1月29日进的现在公司,先是劳务派遣合同,到2013年3月1号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合同还没到期,让我们写了统一的辞职报告,说实话我们心里觉得不合理,但没有一个人反对,如果按照用工之日算起,这次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当时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公司是否应该做出赔偿,后面合同期满,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我不愿意签,觉得公司有欺骗行为,也就是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不给我们签,公司应该对我们进行赔偿吗?如果赔偿的话,应该怎样赔偿。

刑事辩护 2017-01-10 1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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