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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服装行业的从业者,2010年进入一家服装厂上班,进去的时候我们签订的是劳动协议。我刚进去的时候是作为储备干部,经过一个月的努力工作后进入技术部,厂里又说要对我们进行培训,和我们签订培训协议(内容大致为:工厂对我们进行培训,收取我们1000元的培训费,分十个月收取,并要求我们需在此工作3年,还规定保证金为3000元,如不到三年,要按保证金的百分之二十在工资中扣除。在工作期间,工厂并没有对我们做什么专业方面的培训,主要是自己在工作中自学).2011年5月,我因家里有事提出辞职,工厂要求我打过辞职报告后再工作一个月方可离厂,还要扣除剩余的培训费,因为在这之前我请过几天的假,工厂还提出我上月的工资需推迟一个月发放(工厂里压一个月的工资)。我在这家工厂工作已经一年,我们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厂里也并没有帮我们买保险。 我想请问一下工厂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我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 递交辞职报告后我是否可以及时离厂? 我的工资是否在递交辞职报告后就可以领取?

其他 2011-05-29 1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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