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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误诊病人为乳腺癌,主治医生急切催促病人进行乳腺切除手术,后经市医院进行会诊,证明病人的症状不是癌,无需进行切除手术,请问县医院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注:病人转院后县医院主治医生改口说病人转院的时候省会诊还没出结果;当时县医院催着家属签字做手术的时候没说要进行省会诊,而是按照县医院的会诊结果:癌变进行切除手术;去县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的时候主治医生把原来的写有癌变的出院证要回去重新开具了一张出院证明,说是原来写错了。

其他 2017-01-22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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