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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去年5月底因腹痛入院治疗,内科医生认为无病,诊断为肠易激综合症,一周后劝病人出院。后在上级医院做贝餐透视发现慢性阑尾炎。后回同家医院外科行阑尾切除。发现为阑尾类癌!请问是否为医生漏诊?能找医院责任吗?病人去年5月底因腹痛入院治疗,后回同家医院外科行阑尾切除。是否为医生漏诊?能找医院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08-21 13: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漏诊行为,如果医院有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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