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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本人女,丈夫是已退休残疾人,家庭收入复合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正在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事件过程】1.2016年5月,公司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在事先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的前提下,将远超出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的金额打入工资账号,并要求我将超出部分转账到该公司某员工账号;同时其他多位同事也同时收到了相同的要求,疑似公司利用此方式进行偷漏税操作。2.为避免该事件所涉及金额被算入本人收入从而影响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我要求公司做出相应证明进行澄清,并在确认该事件导致我无法成功获得公租房/廉租房分配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5000元人民币。3.6月13日,在公司未积极主动协助我处理该事件的情况下,我到崂山地税局要求对所涉及收入进行审查。4.由于公司管理混乱,随意克扣工资(上述事件发生后尤甚),我于6月27日按照该企业需要的离职流程递交了辞职报告,但该公司直到8月15日(约1.5个月多之后)仍未为我办理离职手续,且未发放该期间的工资。5.8月16日,我向该公司所在的崂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接受了调解。【劳动仲裁申请内容】1.支付被无理克扣的4-6月份应发工资差额3507元;2.支付7-8月工资4100元;3.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调解协议内容】1.双方自6.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该公司于9月18日支付我5900元经济补偿(但未说明补偿事由及款项用途),同日我将该公司转入我账户的21394元不明原由的款项转入该公司某账户;3.我撤回向青岛市地税局崂山分局提出的关于该事件所涉及款项的收入审查;4.该调解书下达于9月8日。【目前状况】1.该企业执行了第1、2项调解协议中相应事项;2.该企业多名代表人在场时,我在执行第2项调解协议事项时,由于该企业代表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有问题,故当日转账不成功,双方同意当日暂不执行该事项,改约另日;3.我发现调解协议书存在以下问题(后述),故暂缓执行调解协议;4.该企业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于11月1日被受理,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5.我按执行通知书写明的传唤事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但被告知负责本事件的法官外出,后续拨打过两次该法官的电话,均无人接听,也未收到其他法院方面的通知或联络。【调解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未写明经济补偿金的所补偿事由,将应依法补偿的被克扣工资与公租房/廉租房受此事件影响无法顺利申请进行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显失公正;2.调解协议中第3项要求我撤回向地税部门提出的收入审查,该项超出了劳动仲裁的法定可调解事项范围。【我的诉求】1.在本年度的公租房/廉租房分配名单公布前,不收回向地税部门提交的对此事件涉及款项的审查申请,不退还此事件涉及的21394元不明事由的款项;2.若受此事件影响无法获得公租房/廉租房资格,则该企业向我支付经济补偿;3.此事件相关的所有诉讼、调解、仲裁费用由该企业自行承担。【问题】请问各位专家老师,在目前情况下我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行动?谢谢各位专家老师!

其他 2017-01-15 1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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