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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到期,但是由于我正好怀孕了,单位就没有将我辞退,但是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再次签合同的时候,单位将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这中间的合同又给补上了,但是这中间单位的名字曾经做过变更,变更时间是2008年9月,这样我是否可以向单位索赔2008年到2009年中间的双倍公司呢?是否受法律保护

征地补偿 2011-05-29 14: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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