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和前妻于2004年6月经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两小孩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支付1500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凭票负担,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的共同财产是一栋170平米的房产,当时协议是一二层归男方三四层归女方,而实际上一直是女方全部使用(两个小孩也在里面住),现在女方又找了个男的(男的是单身)也在里面住,请问律师 女方是不是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小的小孩现年15岁在读初一,大的小孩16岁的时候自费读了3年中专,毕业后接着成人高考又读大学每年费用接近3万元,当时我主张费用一人一半,可是女方不愿承担,我只好自己承担,多年来我腰椎间盘突出症一直折磨我,最近一年特别严重无法工作,现在已无能力承担两个小孩的费用,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承担一个小孩的费用呢?

调解 2011-05-29 18: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肇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