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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产共有人的姐姐先借后假以要买我与大嫂(有《房产证》)的共有房产,为了避税制作载明“我与大嫂放弃房产,房产为姐姐”的《房产分析契》,但姐姐立即拒绝买卖而没有做公证、没有过户。姐姐起诉,法院判决在理由部分认定:因是放弃房产份额而不是具体房产、所以是不可撤消的;《房产分析契》因姐姐履行而成立。后诉法院判决在理由部分认定:根据前诉判决的“因是放弃房产份额而不是具体的房产、所以是不可撤消的;《房产分析契》因姐姐履行而成立”内容,我的放弃房产行为已生效;并载明:我主张“放弃房产所有权(不管是赠与或抛弃)在未没有办理过户没有生效等”不是该案受理范围和判令分割我的房产。前诉判决是认定“《房产分析契》成立”,后诉判决推断“放弃房产行为已生效”但不阐明法律依据却作为前诉的认事实定而完全不受理我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教法律专家:我如何进行再审的抗辩?谢谢您们的指导!

其他 2017-01-22 0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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