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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我父亲生前将其单位分的公房给了我,父亲生前我夫妻就办理了房改,取得了产权。一个曾经与父亲同居的女人却说自己是事实婚姻把房子霸占了,我起诉腾房,一审已经判决不能认定事实婚姻判我胜诉。现在她有告到二审还没有判决下来。。她又在一审法院起诉,案由是继承, 请问她对此房有继承权吗?二审不判决等候她另外起诉这样合法吗? 据说物权保护一案不能认定事实婚 那么继承一案能认定吗 如果她将保护案中提供的证据拿到继承案子中能被认定吗?

继承 2018-12-22 19: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一种是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取得。  继承权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是指继承权不须有被继承人的意思介入,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要有以下条件:  
    (一)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二)继承人存在。也就是有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存在。  
    (三)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就是没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
  •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继承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状要求。  
    1、起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四、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例如 事实婚姻的规定,有个时间界限,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实婚姻的规定,之后没有事实婚姻,是非法同居关系。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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