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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特岗教师因个人深造向学校申请辞职学校未批准但是给准了两个月的事假,学校将工资全额扣除后到校去签署辞职相关信息学校要求我写一份声明证明我请假期间全额扣工资是因为个人原因与学校无关我认为不合理拒绝了于是辞职手续也未能继续办理但是学校有寒暑假正值寒假期间学校既不办手续也不发工资还要求我退还已发全额绩效工资的两个月请假部分。我个人经过了解也发现了一些不合理的问题我要辞职但是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怎么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呢。非常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其他 2020-04-04 1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及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请事假是要扣除该日工资。至于单位扣工资是否合理,提供如下计算方法供参考: 日工资数: 日工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21.75,可以算你每天的实际工资数。基本工资是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是当月拿到的实际工资。
  •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公司除应当足额支付您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所欠公司25%的赔偿金,若是保险受到影响,在保险补发的基础上补25%的赔偿金。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你可以主张赔偿您双倍工资。
  • 1.绩效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扣除需要有合法依据与理由,不得违法扣除。2.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去留的权利,单位不得阻止,但是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如果扣除部分超过合法范围,那么你可以主张支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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