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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海嘉定人)欠我人民币52.5万,法院以判决并执行。执行中发现甲无个人财产执行,甲在法院写下承诺书,她担保个人名下未到期应收账款在到期后付给我,如未付就将该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我,承诺书得落款是企业名称 还有她的签名(无公章)。到期后,法院第三方执行时,对方公司(大连)答辩说无发票不能支付。现在甲下落不明,并将她名下的这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地址做了变更,由嘉定变到青浦,性质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现在情况1,大连方面要求收到发票后就付款 2,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3,变更后的投资人有资产4,本人最好不要在外地打官司。请有把握的律师留言和联系方法,按风险代理付费

其他 2011-06-02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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