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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3月8号在广西南宁做地铁通信的,做到7月份,每天早上6点半起床上班,晚上7点钟下班,工资开的才140一天,我的老板是属于私包工程的,工资一直在拖欠,直至2017年1月26还不补发工资,我没有签订什么劳动合同,也没有有利证据,请问我可以向劳动局反应,维护个人利益吗?

刑事辩护 2017-01-26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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