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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2月底至一家外企工作至今共三年,合同于2009年2月底期满,但本人处于哺乳期,哺乳结束时间为9月24日,人事于合同期满前一天才告知不将续约,并强制终止哺乳期的顺延,而且没有任何书面的退工手续,请问这种情况我将如何争取赔偿金?现在协商肯定不行了,公司不让我去上班的这段时间到时候会不会被公司反咬一口认定旷工而对我申诉无利呢?是不是只能通过仲裁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仲裁 2009-02-27 12: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限、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你与公司合同期满,彼此之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应自然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应顺延至你的哺乳期结束方能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你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反映你的问题,如果不行,则直接起请劳动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正当、权益。
  • 孕、产、乳期间不得解除合同。合同到期的话,应延续到哺乳期结束。现在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证据,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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