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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一靠街门面,房主与拆迁办已签好搬迁协议,租房者在房主与拆迁办签好搬迁协议之前就已经未付房租费,相当于合同已经终止,且租赁合同上写明“租房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但租房者私自修了一层阁楼,房主愿意付给租房者搬迁费,但现在租房者不愿搬出,要求拆迁办赔偿2万元,拆迁办只愿赔付3千元,二者协商不成,拆迁办将房主和租房者一起告上法院,且房主是第一被告,但拆迁办和租房者都说这件事与房主无关,也不需要房主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请问这件事中房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需赔偿,应赔偿些什么?

争议解决 2011-06-01 2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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