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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我转接了一个服装店,。给房东交了2000元押金,该店老板与房东的租期是到2010年6月底到期。当时我将3月到6月的租金交给了该店老板。房东也承诺做满一年退押金。到了6月底我又交了1年租金。实际从去年3月到今年5月已做了1年零3个月。现在我将店转让给第三方,结果房东不退还我的押金。房东的理由是以去年6月到今年6月才算一年。那么2010年3月到2010年6月这3个月算什么?事实是,我正式接手该店有1年3个月,现在我想讨回押金,双方都无合同。但有押金收据。请教下要是打官司有多大胜算?房东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文?

其他 2011-06-01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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