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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通过法院公开拍卖房产一栋,当年办理了房产过户,拍卖前土地当时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房东一直在告状,说法院办错案。经省高院市中院审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这10年在左右,也当误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法院也没有为我下达土地过户通知,我不知道是法院代缴土地出让金,还是我缴纳土地出让金,2011年出让金是每平方米200元,现在每平方米都上千元,价格相差太远,我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我该怎么办。如果我缴土地出让金,有法律规定我能按2001年价格交吗?谢谢各位专家,谢谢。

其他 2011-06-01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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