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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一家单位上班八九个月,属于正式员工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我在2017年2月1号向公司人事提出离职,并且商定于2017年2月17号正式离开公司,我们公司的工资是每个月10号发工资,但是我一月份的工资二月10号没有发,公司老总通知的财务说是一月份二月份离职的员工,一月份的工资三月份发,也就是延迟一个月发我工资,请问这种情下我本人改怎么办。

其他 2020-06-10 04:0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协商不成的,建议委托律师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关于公司延迟发工资,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   关于员工辞职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双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补偿。一般公司会提前30天征询你本人是否续签的意见,员工应当照实答复是否续签。  2、员工主动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补偿方案,实现离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只要员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滞留员工,除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才可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有的岗位因涉及机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但是员工必须履行提前30天书面辞职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则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擅自离职单位怎么处理:  劳动者擅自离职是指其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报告,而随意离开所在单位及其所担任的工作职务或岗位的违法违约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教育劳动者自觉守法、守约的同时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制定好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和处罚性的规定。这种违法的行为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和第9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针对擅自离职行为的损失赔偿条款,能计算出损失额的,可要求其按实际损失额赔偿,无法计算损失额的,可约定一个具体的索赔数额。还可依据该法第91条的规定,要求招用该擅自离职、尚未与本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合同期内可以辞职。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经行单位不会扣除工资。否则单位有权扣发工资,并追偿损失。
      2、但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你好,建议设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您好,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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