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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池州一高级工程师行走在开发区的路边上,被一铜陵20多岁无证驾驶的飞车仔从后面撞击致死,据查,肈肈事者无证驾驶其买的车辆时间不少于2个多月的之久,象这样无证驾驶致一人死亡,事故认定肈事者是全责,无报案和抢救情节,这样的情况能不能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证驾驶在主观上应该和酒驾是一致的,及明知自己无能力驾驶车辆,不会不知道这种行为会给不确定的公众造成伤害而又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已可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难道长期无证驾驶不能算吗?

刑事辩护 2011-06-01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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