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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地上分包了劳务,该房也于2015年交付业主使用。按合同甲方应付我劳务费,但是该工程没有备案。甲方以此为由拖欠我劳务费,并不与我结算。去年年底双方进行决算,但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执行,我因为急需用钱被迫签了决算单。甲方付了部分钱,我想问一下这种签字能不能与民通法则中54条内容中以一方趁人之危理解该签字不能生效。

其他 2017-02-16 2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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