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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4年前招聘一日工,一年合同到期后,没有逐签,后因业务扩大,一直用人至今,但本单位4年来一直帮买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于目前业务差,将此人辞退。目前被其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赔偿:1、未签订劳动合同赔两倍4年工资24000元。2、违反劳动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16000元。3、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三项合计42000元。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其他 2011-05-30 1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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