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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具体情况如下:我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4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缴任何保险,我自己在人才交流中心交。工资不高,这14年来工资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二用于上缴养老和医保,这还是按国家规定的最底档上缴的(养老最底百分之四十,医保最底百分之六十)。除此之处,未曾允许休过一天年休假。今年因单位机构变化,不可能安排别的工作岗位。我本人今年50岁,干部身份,还有5年才能退休。我请教的问题是:养老和医保单位应给我补偿多少?因为失业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是否还有其它权利需要维权?希望得到答复,谢谢!

其他 2017-02-20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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