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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2009年5月入职公司,先跟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5月到期后,又跟公司签了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从12年5月到13年3月30号,到3月底我的第二个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公司在12年11月才开始帮我买社保的,我想请问以下问题: 1)我可以要求公司补交齐2009年5月到12年10月的社保吗?补交的部分是不是全部由公司出呀?我不需要出是吗? 2)当合同到期时,我可以要求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3)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公司会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吗? 谢谢!

其他 2013-03-07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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