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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司法拍卖流拍后,原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还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 2018-05-23 14: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没有特别限制,个人认为没有了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下列情形受到限制: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  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二)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  此种情况例如,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三)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  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  三、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  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等。
  •   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节省交易成本。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享有优先权,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同等条件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出租人出卖租赁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间。如果出租人没不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卖了,或者在同等条件下没有卖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那么,在拍卖场合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行使?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出租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房屋,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况且,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时,房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该两条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充分保护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在民事拍卖中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
  • 要上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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