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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深圳公司工作,已于2009、2010连续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注:该两年的合同都是去年3月份一次补签的)。可自去年3月至今年5月,已达1年零2个月公司未与本人续签合同。请问:1、本人续签合同是否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本人打算辞去该工作,公司是否也应按本人的两倍工资给予我补偿?

其他 2011-05-31 2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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