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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在哈尔滨,公司口头通知我们下个月末去工厂上班,不去工厂上班的视为自动离职,工厂在同省但相距350公里,到工厂上班住宿自己解决,公司不管。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中已表明工作地点为“哈尔滨市”。请问,如果我坚决不去工厂上班,可以要求公司按N+1(2)来补偿么,如果公司不同意,怎样来争取自己利益?和公司打官司?

其他 2017-02-24 16: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2008年前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赔偿,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2008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就可以了。
  • 你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追问】能直接找律师和单位谈么
    【回答】可以的
  • 你好,劳动仲裁要经济补偿金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 你好,1、协商调解。可以与单位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内劳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2、检举控告。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督或其他劳动执法部门进行揭发举报。 3、仲裁起诉。可以不经过协商或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并在接到仲裁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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