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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员工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同时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属于保险代理人,但是A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表明受雇期间,不得为员工自己或是第三方从事其他业务,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可

其他 2019-07-08 17:1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保险公司和员工签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底薪和工资,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是没有底薪的。n  一、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合同确定。如果保险代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n  二、现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主要存在两种雇佣形式:一是职业保险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险公司职工从事保险营销。n
  •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公司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公司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存在兼职,除非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否则,要先督促员工结束在外兼职,员工拒不改正的,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 存在兼职,除非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否则,要先督促员工结束在外兼职,员工拒不改正的,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追问】那如果该员工利用了公司资源呢?比如在外兼职的手机号就是现在公司的手机号,且现在公司都是全额报销手机费的
    【回答】严格的做法,是公司对工作手机的使用有明文规定、需要确定已报销手机费中有多少数额是不应报销的且数额达到侵占公司财产严重违纪的程度,否则,公司贸然解除合同,仍是有不被仲裁庭、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 不是开除,是解除合同,补偿金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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