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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2年9月进厂连续工作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断续签过几次合同,单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现劳动合同欺满长方不愿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答应给我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我的理解是按16年计算。厂方要求我提供相关文件。我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调解 2009-03-01 22: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规定,最多12个月的本人工资。
  • 可以要求补偿,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 个人认为,依据新《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您只能要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你好!2002年4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即是,劳动争议一般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你与公司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以解决你们之间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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