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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9月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10月25日经交通队调解要求责任方赔付受害方人民币4000元。当时她说身上带的钱不够明天给你吧,那个警官就叫我把医药费、交通费等单子给对方,然后叫我们双方在那张单子上签名,由于他催得急我也没有看所以就签名了。但那责任方到明天就不肯给钱了,一直到现在。现在我打电话给她,她凶的不得了说不给你。现在我手上只有那张她付交通队的押金单子和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我去交通队他们说你在那张单子(认定书)上签名了他们解决好了后面的事他们管不了啦。我想问一下我能要到赔偿吗?怎么要?

其他 2011-06-01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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