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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入职时,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起止时间,只有公司的盖章。但在录取通知书上写明了:您的报到日期为2013年12月2日,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录取通知书上备注了其内容与劳动合同相互补充,且只有通知书上写明了工资待遇福利等信息)之后,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变更了公司组织形式,要求我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一直以为我的劳动合同过期了,公司说他们的那份合同上面写的是2017年3月31日到期,所以当时又跟公司又签了变更后的合同(起止时间是2017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和变更协议(上面写了变更后的公司承受原来公司的薪资福利)后来,我查了相关资料,直到今天(3月4日)才明白我的合同签订得有点问题。并且变更后的工资福利发生了细小的差异,相比以前少了。请问律师,我现在能否就“因重大误解”请求公司撤销该份合同?其次,工资福利发生了变化,能否就这条请求公司撤销该份合同?最后,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因该按哪个来算,通知书,公司的合同,我没写起止日期的合同?

其他 2017-03-04 09: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个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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