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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我儿子在幼儿园上大班。在下课休息的时间里,几个小朋友在一块玩,不小心摔伤,导致左手骨折。当时老师没有在孩子们旁边看管好孩子。在玩的过程中,是被那三个小孩子,把他弄了摔跤的。后来有小朋友向老师汇报情况。然后老师带他到我们镇卫生院做检查。检查结果是左手骨折,叫家长带到市医院治疗。经过几天的治疗时间,出院以后,我带儿子去做了两次复查手术。可遗憾的是,医生说恢复情况好。现在已经七十多天了。他的左手还是不能伸直。在这种情况下,校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离婚 2020-06-07 19:5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医院作为服务性机构在接收孩子期间充当了监护人的职责,而如果被其他孩子弄伤,由于孩子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受伤,其暂时的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导致大腿骨折,要是幼儿园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幼儿园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种情况下,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然后向法院起诉解决。
  •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案件,首先要做伤残鉴定,之后要求幼儿园和导致你孩子受伤的小朋友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来电咨询
  • 需要方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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