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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倒车对方电动自行车,事故交警认定我全责,对方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3天,出院后我一直让他跟我去保险公司理赔,对方一直没有来,然后直接起诉我和保险公司了,我想问下开庭前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我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需要我出什么费用吗?

其他 2017-03-08 10: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我想你关注的点应该是赔偿的问题,而不是这些程序问题。关于到底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合适,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追问】对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158.21元,误工费392143元,护理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3522.6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77373.81元。保留追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7日19时3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倒车时与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多出骨折,住院治疗13天,共花费医疗费41158.21元。事故经认定,由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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