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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滿后,公司如不与雇员续签的话将给与一定的补偿,赔偿期限从2008/1/1开始计算。如果雇员合同是在2008/1/1之前签定合同的,且雇用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到赔偿期限将从雇员进厂日期开始计算,请问此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如果公司不履行补充条款的话是否属于违法? 非常感谢!

仲裁 2009-03-04 0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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