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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公司想办理工作居住证,可是人事部突然给了一份《服务承诺协议》,条件比较苛刻,还需要交办理工作居住证的费用,办理不是不花钱吗?不知道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签署的话会有法律效力吗?主要是我想办理工作居住证,却不想签署这份协议,但是不签就不给办理,哪位好心人帮我分析下,我到底该怎么办?协议条款如下: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办理工作居住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甲方需按照国家规定流程为乙方办理工作居住证。包括工作居住证的申请、材料递交、证件领取等手续办理。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个人证件及资料等需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二、乙方责任1、自签订该服务协议起乙方应服务于甲方至少3年期限。如在期限内离职,将按服务时间收取乙方的违约金:服务未满1年的,需支付甲方5万元;超过1年未满2年的,需支付甲方3万元;超过2年未满3年的,需支付甲方1万元。2、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材料,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工作居住证的相关流程。3、乙方需交500元作为办理工作居住证的费用,该费用将于签订协议当月的工资中扣除。4、乙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与此有关的任何信息。5、如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三、对于工作居住证的审批结果,区、市局审批不通过的情况(虚假材料除外),甲乙双方可以不继续履行该协议内容。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其他 2020-03-01 23:47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
  • 一般地区,没有本地区常住户口,拟在本市暂住三十日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可以自愿申领。
      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或派出所登记填表;
      2.申领人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录入基本信息;申领人领取领证回执用二代证阅读器采集申领人照片,受理办证申请;
      4.按预约时间或之后在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  办居住证用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局盖章
    ,劳动合同属于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证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办理居住证的这四个条件分别是: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 若入职时劳动合同上并未约定办理工作居住证的,单位有权不办理。
  •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您好。存在风险。谨慎处理。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追问】还没有签署协议,能投诉吗?如果投诉的话,估计就要被离职。公司的态度是,要么签署协议,然后办理证件;要么不签不办理。好难抉择!
    【回答】您好,要是您觉得此项条款是对您自身不利的,可以选择投诉。在职员工被辞退的或者 不雇佣的 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 您好,不合法.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不合法,建议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收集证据维权
  • 你好,不合法,建议不要签。
  • 不合法。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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