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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上诉人未带任何凶器,只是踢了被害人两脚.而被害人的伤是被别人的朋友等人捅伤的,而上诉人并不知道他们带着凶器,对他们的行为无法预知和阻止,上诉人也不希望这样的后果。因此、被害人的刀伤,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上诉人在看到他人要打被害人时,上诉人还将他人退走。因此,这种后果由上诉人承担。是为不妥。一审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明显羁重。

刑事辩护 2011-06-07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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