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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我村与县公路段签订征用村民组承包的责任田3.5亩。征用方并于0483年我村与县公路段签订征用村民组承包的责任田3.5亩。征用方并于04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现今想要回我们的责任田

离婚 2017-03-13 0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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