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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XC公司与VV农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VV农场在2004年1月向XC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XC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如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03年10月,XC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 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VV农场的家禽被全数扑杀。XC公司闻讯后通知VV农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VV农场认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预付款,由于是XC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 XC公司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XC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VV农场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VV农场是否应返还XC公司预付款?

其他 2011-06-18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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