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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亲姑80岁有3个子女,能收养我吗?我今年30周岁。谢谢2.我姑家的外孙女今年36周岁已近结婚无子女,我家孩子6周岁。能收养或者确认继子女的关系吗?3.办理收养后对对方在生育有影响吗?解除收养关系后孩子的户口怎么处理?

离婚 2019-01-26 05:36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中,继子女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法律地位。和亲生子女一样的原则来分配抚养权。 如果孩子不满两岁,一般抚养权归女方,如果孩子十周岁以上,要听取小孩自己的意见,其它情形下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家庭环境等因素,从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的角度来判决,一般小孩目前和谁一起生活判决给谁的可能性相对会大一些
  • 您好,谁收养谁?姑姑收养你还是他外孙女收养你孩子?对谁的生育有影响?
  • 你好: 建议咨询民政处工作人员的回复为准。
  • 你好,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 收养人需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民政主管部门。
  • 被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
  • 请咨询民政局
  • 已成年不能办理收养。
  • 您好,建议申请办理
  • 可以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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