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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土地使用管理权转让协议 乙方在孔家山的一块责任地,因甲方从事石料加工,建房需用场地,甲方和乙方协商,乙方同意转让给甲方管理使用,故达成以政协议。 一、土地面积大约一亩左右面积,由甲方付给乙方青苗补偿费为17608元。 二、土了四至为东抵孔祥飞责任地,南抵石板,西抵毛刚家围墙,留两米宽路,北抵孔祥飞责任地,由乙方指定给甲方的界线认可,如有出现纠纷现现象由乙方负责。 三、土地转让使用权自订协议之日起,由甲方永久情管理使用,权属乙方转让,亲属及子女无权干涉,协议达成后任何一方不得借任何理由反悔,如任其一方违反协议必须负责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负责法律责任。 四、青苗补偿费一次性付清,双方签字认可,空口无凭,故立此协议为依据,此协议一式二份,各持一份。在 在场人: 甲方: 乙方: 时间: (说明:1、双方签订协议时我们子女不知情。且不同意。2、甲方违反协议所留路不足两米。3、我父母不认字,也不会写字,但协议上有我父母的签名不知从何而来。4、所付土地费用明显和当地转让土地费用不相差很多(土地在县城区),请问作为子女一方可否通过法律方式收回土地。

诉讼 2011-06-09 0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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